主题: “离婚限号”,真能刹住离婚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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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7/17 9: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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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离婚申请者设置一道门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
“离婚限号”,真能刹住离婚率吗


民政部公布的离婚率

中国是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单的国家之一,常有“头天结婚隔天离婚”的案例。


  中国式“限号”,离婚也来凑热闹。近日,有媒体报道,广州、西安等地一些民政局限号办离婚——每日排队领号牌办理离婚,排完不再办理。民政局称,此举是希望挽救盲目离婚家庭。离婚“限号”真的能够挽救婚姻吗?

  中国近年离婚人数激增,这既是人们的切身感受,也是不断见诸于媒体的新闻。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自2004年以来,中国离婚率连续10年递增;2012年全国粗离婚率为2.3%。, 比2011年增加0.2个千分点,首次超过结婚率增幅;2013年更攀升至2.7%。,增幅再次跑赢结婚率。而其中,不少是因一时冲动而离婚。在苏州、沈阳、重庆等地都有鲜明的数据,以苏州为例,根据苏州市民政局发布的数据,2014年苏州“冲动型离婚”数量占总离婚人数的比例已超过了1/3。

  在此背景下,民政部门实行“限号离婚”政策,按西安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蔺文辉所说,“是希望挽救一些气头上冲动离婚的家庭”。通过给离婚申请者设置一道门槛,留下缓冲时间,可以使一时冲动的申请人,有机会重新权衡一下究竟是离还是不离。应该说,婚姻登记处“离婚限号”的初衷并没有恶意。中国素来讲究夫妻恩爱、家庭和睦,“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不到非离不可的时候都是息事宁人、劝和不劝散。再加上离婚人数众多,婚姻登记处确实会出现人手紧张的情况。

  “离婚限号”的挽救功能并不科学,

  难以踩住离婚率的刹车

  那么,限号离婚真的能遏制冲动离婚、降低离婚率吗?

  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从2012年3月起实行“限号离婚”制度,每天限定发号办理10至15起离婚申请,申请离婚者当天没能拿到号,则只能改天再来。根据从2012年实行当年,该区年离婚数就比2011年的1900多对,下降了140多对,2013年又比2012年下降40多对。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蔺文辉表示,“有的夫妻虽然排了号,最终有时间冷静思考,没来办理离婚。”

  事实上,这样短期的数据并没有多少说服力。长安区民政局虽每日限定发10至15个号,但这样的限号不具甄别功能,并不区分申请者的具体情况。换言之,有些盲目冲动的离婚申请者很可能会“幸运”地在较短时间内获得“离婚号”。对于那些非冲动型离婚者,不管是感情确实破裂者还是争取利益的假离婚,“限号”起不了什么作用。它只是将相应工作量推后。从本质上来说,城市高离婚率的形成,是观念变化、现实环境与个人选择等多重因素的结果,根本不是“限号”所能改变的。

  容易误伤真正的围城不幸者,延长他们的痛苦

  其实,除了部分因一时冲动去离婚的头脑发热者,更多申请离婚者,是围城中的不幸者。

  促成他们离婚的原因,从民政部门、调研机构等发布的调查报告来看,主要为性格不合、婚外情、双方家庭矛盾、一方不尽家庭义务、家庭暴力等等。不管是上述哪种原因,申请离婚都是趋利避害的行为。比如“性格不合”的夫妻,永远针尖与麦芒相对,见面就是吵、吵、吵,这样的婚姻质量可想而知;而女性逃脱不负责任、有恶习和施加暴力的男性更是一种解脱与新的开始。

  这些围城不幸者与对方就离婚达成了一致并非易事,有的离婚拉锯战一拖多年。好不容易等到对方同意离婚,共同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时,却遭遇“限号离婚”。就媒体报道来看,各地“限号离婚”方法和长安区民政局大同小异,不区分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申请者是“中号”还是被“限号”具有偶然性。如此一来,这些围城不幸者极可能被误伤,不得不延时离婚,这自然会激发他们的怨气,延长他们的痛苦。再说,如果对方过段时间又不同意离婚,怎么办?毕竟,如果不涉及重大利益分割分歧,相比登记离婚,诉讼离婚要困难麻烦且高成本得多。

  《婚姻法》

  规定婚姻自由,

  “离婚限号”

  没有法律依据

  《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政府也好、他人也罢,本身是无权干涉的。而且,办理有明确的时间限制,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婚姻当事人的离婚申请符合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离婚登记,颁发离婚证。

  “限号离婚”的做法,虽然说并没有拒绝办理离婚手续,却是在设置障碍、以行政的方式进行变相干涉(有地方就直言以限号来干预离婚的动机),这显然与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相悖。

  即使将这样的限号设置视为一种“离婚调解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诉讼到法院的离婚案件,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进行调解。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是基于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提醒,但若行使调解职能则是越权。《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与第19条对婚姻登记机构的职责、婚姻登记员的权限有详细规定,在这些职能界定中,婚姻登记机关并不具备调解离婚的职能,婚姻登记员也并不能做离婚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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